无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无政人劳社[2006]1号


无极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的基本医疗,根据《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市劳社[2003]86号)和《无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无办字[20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的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损害合并症之一)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
(四)慢性心力衰竭(Ⅱ度及其以上)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
(六)心肌梗塞(既往有心梗病史的陈旧性心肌梗塞或既往无心梗病史但经检查证实冠状动脉主干或分支完全闭塞)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
(八)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血液透析程度)
(九)肝硬化
(十)精神分裂症
(十一)股骨头坏死
第三条 慢性病病种的认定:
(一)患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凭以往病历资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慢性病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要求认定慢性病的申请应组织初审,并征求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符合条件的,填写《无极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表样附后),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25日前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改革办公室。
(三)参保人员慢性病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5月份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组成医疗技术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申请鉴定慢性病的人员,经医疗技术专家签署意见,由慢性病鉴定领导小组(附名单)确认。用人单位或个人凭职工慢性病认定通知书和慢性病证书,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慢性病登记手续,享受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慢性病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参保人员对慢性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15日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慢性病鉴定小组申请复查。
第四条 参保人员慢性病鉴定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88号和冀劳[1997]7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规定执行。每人按80元收取鉴定费,由申请认定方支付。
第五条 慢性病认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基础性工作,参保人员须据实申请,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应严格初审程序,认真把关,情况不实不得申报;慢性病鉴定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核实鉴定。对在慢性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者,取消其申报资格或鉴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被鉴定为慢性病的人员,可凭慢性病医疗保险病历本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有关规定就医或购药。
第七条 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医改办申报月份起报销。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1000元以下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起付段),起付线以下的本人自负;超过1000元的部分,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限额以内部分按规定据实报销,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分别为: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
(二)糖尿病1000元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元
(四)慢性心力衰竭800元
(五)脑血管病600元
(六)心肌梗塞600元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500元
(八)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血液透析程度)800元
(九)肝硬化800元
(十)精神分裂症600元
(十一)股骨头坏死500元

参保人员当年应享受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时间不足12个月的,根据本人慢性病认定时间确定当年的起付标准及限额标准。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于次年5月25日前,将《无极县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病历记录、处方、医疗费收据等一并报送县社会保险局审核,填报《无极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慢性病医疗费申请表》,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取报销的医疗费。
第八条 慢性病患者死亡或调出的,按当年应享受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的月数确定当年的起付标准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常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认定慢性病,在居住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 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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