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民政府文件

 

 

无政〔200770

                                                                                                                            

无极县人民政府

印发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七年十二月四日

 

   
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特种病为补充,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石政发[2007]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以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参保资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并通过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特种病费用适当补偿的方式实现医疗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和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生、少年儿童、婴幼儿(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社会保险局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低收入人员的核定及参保登记工作;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核定及参保登记工作;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政策宣传、参保人员初步审核登记、录入上报和人员变动手续办理、费用征缴等基础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对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按国家有关政策中央和地方分别给予补助。

第六条  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每人每年180元,其中: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个人每人每年交费130元;城镇低保、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0元,个人免交费;六十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45元,个人每人每年交费35元;女50、男60周岁以上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每人每年交费9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个人每人每年交费50元;城镇低保、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个人免交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八条 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在参保申请时,须提供本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照片3张。家庭中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成员,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证明,不再办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民政局负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参保核定工作,县残联负责12级重度伤残人员参保核定工作,并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写《特殊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经县财政局核定后到所在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参保登记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12级重度伤残人员,持《特殊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享受有关减免个人缴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预缴费制。每年101日至1220日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下一参保年度的参保费用,不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政府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局按社会保险局核定数额逐月划拨。个人已缴费但在当年1231日前死亡或迁出本县的,本人所缴下年度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社保局凭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工作站参保登记、缴费、《特殊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等手续,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证,并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十五日内持户口、死亡证明、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四条 原则上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已自行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确无稳定就业无缴费能力的,户口所在地乡镇、居委会出具证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申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应及时改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凭劳动合同原件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时,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学生考入异地大、中、专院校,青年人应征入伍后暂停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转回我县居住后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四章 基金构成和待遇补偿

 

第十七条 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特种病医疗费补偿金。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在本县就近选择12个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凭医疗保险证就诊,需要转诊时,可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其顺序为: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当日通知社保局,社保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暂行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特殊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和《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等目录标准实行规范管理。药品目录之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之内的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支付标准的按我县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范围的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和700元。

第二十一条 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起付线——5000元(包括5000元)报销50%5000——10000元(包括10000元)元报销5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20000元。年度内 超最高累计支付20000元住院统筹基金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办法,按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大病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办法由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2007122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在2007年以后首次参保的(不含当年新生儿、按政策迁入人员),从参保年度的41日至12月底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连续参保的,参保年度全年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参保年度内住院,于下年度出院结算的,在下一个参保年度报销。参保人员连续交费五年或累计缴费10年报销比例增长一个百分点。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按照《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暂行规定》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局报送记账数据等有关资料,次月20日前由社保局按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的按照《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步出台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大额医疗保险具体办法为:在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基础上,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其他人员缴纳30元,作为居民医保大额补充保险基金。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超过最高限额20000元后,一个年度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再报销50000元,报销比例为60%,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相结合,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可报销7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对筹资标准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劳动 医疗 保险 细则 通知            

  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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