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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无政人劳社[2008]3号
无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县属各企业:
根据劳社部【2008】3号、冀劳社【2008】8号、石劳社【2008】49号文件规定,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及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做如下调整。
一、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1、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小时标准为5.8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
3、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再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按本企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奖惩办法》及劳动者医疗期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在确定支付劳动者在停工期间生活费标准时,应依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并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6、实施范围:我县行政区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以前我县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及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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