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无政人劳社[2008]5号

                                                                                                                            

无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无极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城区居委会:

现将《无极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镇△  社会保障   通知                         

  无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印   

(共印35份)

无极县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无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额医疗费保险,是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付。

参保范围是已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缴纳标准是在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基础上,学生及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其它人员缴纳30元,作为居民医保大额补充保险基金。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大额医疗费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额医疗费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制定与本办法相关的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局为大额医疗费保险的投保人,负责大额医疗费保险基金的筹集、向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条  商业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承办大额医疗费保险业务的申请,并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定点商业保险公司挂牌发证,被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定期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大额医疗费保险收支业务表,并接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运行支付情况的核查、考评。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筹集标准、赔付标准、运行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大额医疗费保险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年人均医疗消费水平确定,确定的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一年不变。

大额医疗费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不累计交费年限,不补缴和跨年度收缴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费。

参保人员调离、死亡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保险的就医管理、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给付范围内的医疗费赔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当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额医疗费保险支付范围时,参保人员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大额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向社会保险局申请赔付,社会保险局收齐申请人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其参保当月为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投保手续,从其参保下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保险待遇。

第八条 社会保险局要按规定标准收缴大额医疗费保险费,并将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支付情况上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要将大额医疗费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大额医疗保险费收支、运营情况每季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社会保险局将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于2008130日实施。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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