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和市劳社[2004]88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我县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是,在无极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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